《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二、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也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同时重点指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的执业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一)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亡报告书。
(二)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三)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以及诊断、治疗情况的知情权。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诊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四)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因诊断,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诊断。
(五)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八)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除按常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外,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是由卫生部门指定给医疗机构必备的文件。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这个证书,是不能继续开设下去的。所以说如果您现在想要办一家医疗机构,那么请您先到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申请办理。然后在进行后续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