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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对“电诈”犯罪的“重拳出击”,一些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掩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通过蝇头小利诱惑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赃款进行“洗钱”。如果你禁不住诱惑,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黑色陷阱”。邓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就很有警示意义。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违法所得,为了获取利益,在他人指示下到达湖南省某地,注册三个期货账户,并将其银行卡、期货账户、手机及微信等相关支付密码交给他人,并提供人脸识别服务,帮助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款项的转账操作,李某从中获利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相关规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帮助电信诈骗违法行为洗钱属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保持警惕,提高法律意识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迷惑双眼,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导致自身遭受牢狱之灾。(供稿:罗晨蕾 朱小旭)